一、 办事条件:
1、申请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告知单十五),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已年满18周岁;
(2)若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申请的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2、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见告知单十五)及复印件;
4、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及复印件;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6、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
3、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元/人次 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元/科目 沪价涉(92)191号
转证手续费 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5、《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GA862-2010)
六、办结时限:
1、申请含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电话: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电话: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电话:58123456
八、举报(投诉)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9:00~17:00